电力供应的规定(电力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2024-06-12

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

安全用电规定:禁止裸露电线,遵循电器设备的额定电流和电压,定期检修电路和设备,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正确使用电器设备。禁止裸露电线 裸露的电线会造成触电危险,因此电线必须有绝缘层保护。如发现电线老化或绝缘层破损,应及时更换。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以下条目依次类推,不再一一展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篇2 严禁非电工操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灯具和器材质量应符合国家目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损坏的器具和器材。没有自然采光的地下大空间施工场所,必须制定单独的照明用电方案。(二)照明供电:一般场所应选择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

法律分析:严禁在灯具、电扇、电脑机箱、显示器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严禁私自改拉接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电线。严禁在办公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插座等个人行为。

第四条变电所、名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办公室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 为给全体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的所有用电活动。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供电企业与居民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拟订格式条款时,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供电企业应当将格式合同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拖欠电费将会影响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将于6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上海市供用电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增加监察机关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综上所述,上海居民的电费交费周期为每月或每两个月一次,结算周期按月计算,电费账单每月10号左右出具,居民每两个月至少收到一次账单,且电表抄表时间位于交费月份月初,记录上一月的用电量。

用电相关规定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4)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我国规定3212V三个电压等级为安全电压级别,以供不同场所使用。在有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压为36V,无高压触电危险地区的安全电V。在潮湿、有导电尘埃、高温和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则以12V为安全电压。安全电压的规定是从总体上考虑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某些人也不一定绝对安全。

法律分析:国家供电规则就是《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配电、变电)、电力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电力法、电力安全预防性试验标准、低压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应急管理条例。是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为了加强全国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